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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承包造林合同期满人工落叶松价格评估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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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合同期满,纠纷难以调解

1989年,xxxxxx村林场(集体所有)解体,其中有2.5公顷退耕地对外承包造林,经过几轮竞争,xxxxxxxxx村民xxxxxx村达成协议,签订了营造人工落叶松林的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承包方xxx可以使用某林场的现有住房,简单农具,几亩水田,每年向村集体交承包费1200元。承包期限为10年,199011199912月末,期满后承包费另定,xxx有继续承包的优先权,如不再继续承包,林地上的人工落叶松林作价归集体。村集体按林价款的50%付给承包人,余50%待林木采伐后付清。

 xxx承包后于1990年春天就在2.5公顷弃耕地上营造了落叶松林,造林规格1m×1.2m。承包期内xxx一家不仅落叶松郁闭成林,还扩大了水田、旱田面积,经营状况良好,收益颇丰,xxx也从未欠缴承包费。至1999年底,承包合同期满,本村村民争相竞标承包,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研究决定,从2000年开始,每年承包费为5000元。按合同规定,xxx有继续承包的优先权,否则按合同规定,林木作价归集体,村里另外发包给本村村民。在征求xxx意见时,xxx提出,愿意继续承包,但每年1200元承包费不变,承包至林木成熟采伐完为止。如果提出增加承包费,林木应作价17万元,村集体先交8.5万元后,方可移交给村集体另行发包。村集体认为,当年发包时,愿意承包的人不多,所以承包费偏低,如不执行新的承包费标准,就收回经营权另行发包,现有林分只能作价2万元,多了不值。双方就林木作价问题,从1999年底,一直争吵到2001年夏,县、乡林业站多次调解未成。最后吉林市林业工作总站出面xxx出具委托书,请评估机构对林木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后再行协商。

2、评估结论科学可信,双方和解

xxx评估公司接受磐石市林业局的委托,对该争议的林分进行了林木资产价值评估。

(1)评估林分概况及有关参数

被评估林分位于xxxxxxxxx村三道沟经营场的2.5公顷原退耕地上。1990年春季,承包人用一年生长落叶松苗以1m×1.2m的造林规格营造成功落叶松纯林,评估时(基准日2001930)林龄为11年,属幼龄林。森林调查技术人员对该林分进行了野外测树调查。结果如表1所示。

1

序号 检尺胸径(cm) 合计

2 4 6 8 10 12 株数 蓄积(m3

1 306 200 103 46 1 1 657

2 994 673 369 74 18 1 2129

3 640 285 83 10 1018

4 82 29 5 2 4 122

5 58 133 281 155 8 635

6 239 468 264 6 977

7 2612 656 125 2 3395

合计株数 4931 2444 1230 295 31 2 8933

合计蓄积 4.931 7.332 11.07 5.31 0.93 0.096 29.669

根据林木资产评估需要的有关落叶松人工林主要测树因子参数确定如下:

产区类别:查阅人工落叶松丰产林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ZBB64002-86(以下称《专业标准》),得知该林分所处生态环境条件符合类产区标准。

生长量预测:据《专业标准》类产区林龄10年生时,(树11年生包括1年苗龄)林木平均高5.1,平均胸径3.6cm,平均年生长量为0.9 m3/hm2,长白落叶松生长规律显示,其工艺成熟为41年,即41年生后可进行主伐,预期该林分40年生时,平均树高16.5m,平均胸径17.2m,平均年生长量为6.5625 m3/hm2

林分密度:合理经营密度为0.8,查阅《落叶松人工林合理经营密度表》,平均胸径为18cm,每hm2合理保留株数1086株。

材种出材量:查《长白落叶松人工林林分材种出材率研究》(东林学报224期)胸径18cm,树高18.94m,带皮材积0.2416 m3,出材率89.22%40年生时,单株材积为0.1414 m3/株。

(2)林木资产价值评估

承包人经营10年,十年生人工落叶松林木属幼龄林,除作烧柴或小径松木杆以外别无它用。所以采用市场价格法。就是说应估算出该林分40年生达到工艺成熟时的林木价值。

林分培育成本的估算。承包人为个体经营,不可能有完整的会计帐目,只能根据林业经济原理来计算,据序列标准林价计算公式查明,落叶松人工林11年生投入的成本为每公顷2411.36元。承包林分的培育成本为:2411.36/ hm2×2.5 hm2=6027.50

现实林分市场增盈价评估。如果按林分现状予以经济利用,林木可作松木杆用,市场销售价为每根2元。林木现价值为:8933×2/=17866元,

该林分40年时的期望价(合理经营密度0.8)计算,市场调研得知,落叶松木材市场价为350/ m3,每销售1 m3商品材,须交税费128.50元。

 单位商品材销售收入S=350-128.50=221.50

 40年时立木蓄积M=1086×2.5 hm2×0.14142m3/=383.358 m3

 商品林材积M=383.358 m3×89.22%=342.032 m3

 期望期木材纯收入G=342.032 m3×221.50/ m3=75760.09

 商品材数量采用预测期望值,单价采用现价,这就免去未来收入的折现过程。

 上述计算表明,承包人如果经营到40年时,可得木材纯收入为75760.09元。

(3)收益分配原则

该片林分如经营40年,可得收入7万余元,但承包人经营了11年,这部分收入可按时间段分配。11/40=27.5%,即应将预期收入的27.5%分配给承包人。预期收入中还应扣除已经支出的成本,再扣去木材变现收入。所余分配部分为由现承包人李奔河与未来的接续承包人按比例分配。75760.09-6027.5-17866=51866.59

最后,承包人xxx应得的经济补偿应由三部分组成:投入成本的回收:6027.5元;木材变现收入:17866元;期望收益中应分得27.5%的部分:51866.59×27.5%=14263.3元,三项合计为38156.81元。

承包人应收取的林价款就是该林分的现实林分价值。

(4)评估结论的应用

资产评估结论是根据落叶松林生长发育的规律和林业经营管理的科学原理计算出来的,科学价与现实的交易价是有差别的。就该案例而言,2.5公顷林分的价值应为弹性价,最高价可取林价款3.8万元。考虑政策因素可适当调高,我国当前的政策是鼓励农民承包造林,承包者得经济收益,国家得生态收益,当地村民得社会收益,为此,建议应给承包人补偿 4万元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