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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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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资〔2010487

 

延边州林管局,各市及所属县(市)林业局,省厅驻各地专员办,省公路管理局,沈阳铁路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调动广大森林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吉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林业实际,现就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范围包括集体林、私有林及其他非国有林)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的基本方向

各地、各单位要积极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在坚持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不改变林地用途,促进天然林正向演替的前提下,结合本地集体林管理实际,改革和创新集体林采伐管理方式,放宽集体林采伐管理政策和规定,积极研究和探索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新机制,深入推进集体林权配套改革,进一步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保障收益权,维护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林的可持续经营利用。

二、放宽林木采伐管理政策和规定

商品林采伐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占用主伐指标。公益林可以依法进行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对于个体林木所有者生产生活急需自用木材的,采伐不受技术规程限制,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森林经营者营造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可以自主确定采伐年龄,按照其确定的采伐年龄和需要编制采伐限额,以满足采伐所需要的采伐指标。

为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科学经营森林的需要,省厅将根据国家林业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尽快修改和放宽集体林采伐管理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在此之前,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进行尝试和探索,使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符合要求、切合实际、让经营者满意。

三、改革林木采伐管理方式

集体林(含林改后的个体林)和非林业系统单位的林木采伐,实行林木采伐管理方式改革,伐区调查设计实行简易设计,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伐后自主管理,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林木采伐简易调查设计以满足《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基本要素为准。

四、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环节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时,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环节,提供林权审核、伐区设计、审批发证等“一站式”服务。对于个体森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向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或直接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以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协助或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推进采伐指标公开分配

各地、各单位要积极推进林木采伐指标的公开分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资源状况和可采资源所占份额,科学分类排序,制定和完善林木采伐指标分配办法,科学合理地分配采伐指标。要落实林木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互联网、告示栏等)在县(市、区)、乡(镇)、村(组)予以公示,保障农民群众和森林经营者的知情权、质疑权、监督权。森林经营单位或个人对采伐指标分配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质疑,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公开反馈。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采伐指标分配的指导和监督。

六、商品林采伐指标可以结转使用

集体(含林改后的个体经营者)和非林业系统单位的商品林采伐指标在“五年”采伐限额执行期内可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跨采伐限额期结转需报省林业厅批准;公益林采伐指标暂不可结转使用。各单位在年度森林资源消耗统计中按照实际采伐消耗进行统计,结转使用指标报省厅备案。

七、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按照《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实施纲要》的要求,逐步构建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相衔接的森林经营体系,推进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结合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最新成果,适时编制县级森林经营规划。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林业工作站要指导和帮助个体森林经营者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也可由具有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认定后方可实施。通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逐步实现经营者科学经营森林资源。

八、非林地上的林木自主采伐

非林地上的林木,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林木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不需要木材生产计划和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经营者采伐前应向所在地的乡(镇)林业工作站提交报告,林业工作站负责非林地的核实和出具采伐证明(证明手续具体式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经营者凭据采伐证明实施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经营者采伐的林木(包括自留地、房前屋后)需要经营、加工、运输的,相关部门要凭据乡(镇)林业工作站的采伐证明手续,及时为其办理木材运输手续,以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

非林地是指林地以外的其他各类土地。林地应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林地的概念执行。非林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非林地上的林木由于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执行标准及现地确认等因素,将其确认为林地上的林木并纳入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的(如校园绿化树木、公路与铁路绿化树木等),要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将其确认为非林地及其林木,并对森林资源档案进行调整(包括因确认失误已经核发了林权证或林权执照的非林地及其林木,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纠正,并调整森林资源档案),可以纳入四旁树统计并按照非林地上的林木进行管理。

四旁树(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规定属于非林地上的树木)按照森林资源调查的规定仍实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四旁树的采伐按照非林地上林木进行管理。新栽植的四旁树应纳入森林资源档案进行统计管理,四旁树采伐后应纳入年度森林资源消耗统计和调整森林资源档案。

铁路沿线、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两侧铁路用地和公路用地及城镇范围内的绿化树木不再纳入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采伐的具体管理办法由铁路、公路及城建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其中:乡道即乡镇级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树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非林地上的林木进行管理),并与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事宜(非林地确认、调查设计、森林资源消耗和档案调整等)的沟通和衔接工作。

九、开展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

按照国家林业局总体部署,省林业厅选择在通化县、梨树县进行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研究探索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对人工林采伐实行由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量控制改为由蓄积量单量控制,探索天然林采伐进行单量控制;对人工林皆伐实行按采伐面积控制,按采伐面积核准采伐指标;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备案制,可以按照商品材采伐限额自主安排集体林(含林改后的个体林)和非林业系统单位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安排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报省厅备案。各地、各单位也可积极开展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按照国家和省厅关于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的总体要求,在坚持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不改变林地用途,促进天然林正向演替的前提下,积极进行尝试,为推进集体林木采伐管理改革积累经验。

十、做好集体林采伐管理的基础工作

按时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加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更新森林资源信息,逐步建立起动态管理的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要强化林业数表管理,完善林业数表体系,为森林采伐管理和可持续经营提供技术依据。

十一、加强对集体林采伐管理的组织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工作,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并成立强有力的工作机构,研究、部署和组织推进改革工作。要加强宣传工作,把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内容和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使林木所有者在改革中受益。各地、各单位在贯彻落实林木采伐管理改革任务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厅报告,省厅将认真研究,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推进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深入进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